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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外情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90后张姓女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据辩护律师张新年、刘录公开陈述,男方系深圳投资圈年近六旬的已婚人士,双方维持多年婚外关系,期间女方多次流产,并涉及为男方代孕。案发后,男方以诈骗、敲诈勒索报案,原配另案提起返还财物之诉,刑事程序先行,民事程序中止。目前,该女子羁押于看守所,已提出上诉,二审阶段拟作无罪辩护。
本案引发公众关注的,除实体定性外,更在于程序环节的若干争议。这些争议关乎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也关乎司法程序能否经得起公开检验。
一、辩护资格一日之内被撤销,判决书未送达新任律师
据张新年、刘录律师披露,9月3日,二人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前往南山法院办理辩护手续,法院当场确认其辩护人资格,并分两次送达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证据光盘(含侦查卷宗十一册)及前期庭审笔录。两位律师连夜阅卷,提交法律意见及无罪判例,拟在一审最后阶段充分行使辩护权。
9月4日宣判前,法院以“一个审判程序更换辩护人次数超过规定”为由,撤销新任律师的辩护资格。该决定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亦未提前告知。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已解除委托的前任律师,而连夜阅卷的新任律师未获送达。张新年律师对此表示:“本来对一审还抱以期待,没想到还没有开始,就已经结束了。”
此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零二条亦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见,不公开审理仅指开庭过程不公开,不影响宣判的公开性,也不免除向辩护人送达判决书的法定义务。
关于更换辩护人的次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但该限制旨在防止滥用辩护权、保障庭审秩序,并非剥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相关解答亦明确,选择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不能以“次数”为由不当限制。若9月3日已确认资格、允许阅卷,9月4日临宣判前撤销资格,则至少应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此前的更换是否均出于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超次数”的具体所指及依据;撤销资格有无书面决定;新任律师已提交的书面意见是否入卷;判决书为何未送达现任辩护人,上诉期限如何起算。
上述问题并非细枝末节。对于在押被告人而言,辩护人能否及时获取判决书,直接关系到上诉理由的确定和二审阶段的准备。若连一审判决书都无法送达实际履职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将受到实质性损害。
二、判决生效前,男方投诉辩护律师
据张新年律师9月23日前后公开发布的内容,本案男方在判决后对其提出投诉。张新年称,该投诉可能系男方本人意志,亦可能受其委托的“高参律师”策划。其家属及刘录律师一度拟采取法律行动,被其劝阻。张新年表示,自己“素有恻隐之心并要顾及司法形象”,否则将是“这一家人及其背后狗头军师的不堪承受之重”;并指出对方“靠内幕交易成了富豪,快六十岁了还四处找人代孕,然后诬告成性,对辩护人都诬告”,同时警告“法律是有牙齿的,我的忍耐如果超越必要限度可能也是一种对恶的纵容”。
就该投诉事件,可从以下层面分析。
第一,辩护人针对辩护权受限制提出异议、控告,属于依法履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律师基于委托人授权,就阅卷、送达、资格确认、意见听取等程序问题向办案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属于执业权利保障范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未依法告知、转达、通知、送达,或者认定不得担任辩护人有误,或者对申请不接收、不答复,或者未听取意见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因此,仅就程序事实提出质疑,不因引发舆论关注而当然构成违规。
第二,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宣判,更不等于辩护人不得对外发表意见。如前所述,宣告判决一律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开庭,但宣判仍应公开,判决书依法送达各方。律师在未获取判决书的情况下,基于已知程序事实发表评论,只要不捏造事实、不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隐私,即属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即便日后技术化处理公开投诉书、判决书摘要,只要不涉及无关个人信息,亦不当然违法。
第三,关于流产、代孕等情节,若仅作为案件起因或案由的概括陈述,不涉及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姓名及医疗细节,通常不构成名誉侵权。这些情节属于案件背景,辩护人有权在必要范围内提及。若按投诉者的逻辑,法院不得公开宣判、家属不得获取判决书、律师不得提及案由,则无异于以隐私保护为名,架空公开宣判制度。
第四,关于是否公开投诉书及判决书,应当把握分寸。律师保持克制,体现职业理性;但克制不等于放弃依法公开的权利。投诉书、判决书、委托手续、送达回证等材料,经技术化处理(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未成年子女信息、私密医疗信息等)后,向社会公开,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全貌,亦有助于监督司法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发起投诉并存在不当行为的一方自行承担。
三、程序争议对二审的潜在影响
本案被告人现已上诉,二审程序即将展开。若一审末端确实存在“确认资格—允许阅卷—次日撤销—不送判决书”的情形,则可能产生以下连锁影响:
其一,新任辩护人未获得一审判决书,上诉理由的确定、卷宗材料的核对、庭审录像的申请、录音证据的梳理均会受到限制。二审法院首先应当查明9月3日委托是否有效、9月4日撤销资格是否有书面依据、判决书送达是否合法,并依法予以补正。
其二,律师被投诉后,可能面临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无论调查结论如何,均会分散辩护精力。若形成“质疑程序即遭报复”的预期,其他律师在代理敏感案件时可能趋于保守,最终受损的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其三,本案中,男方在经济实力、社会资源、报案权、投诉权等方面均占优势,女方则处于在押状态,依赖家属及律师维护权益。若优势方通过投诉进一步压缩辩护空间,实体层面的每笔款项性质、每次沟通语境、每项证据效力,将更难获得中立审查。
实体层面,本案争议款项的性质仍需逐笔甄别:男方主动赠与的财物,属民事赠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原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返还;女方因流产、代孕遭受的身体损害,可在民事范畴主张补偿;双方自愿协商的分手补偿,更接近民事和解;唯有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或以现实胁迫手段索要财物,才可能进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评价范围。参照吴秀波案公开报道,已收款项因更接近自愿补偿未被全部认定为犯罪既遂,仅后续以公开隐私相威胁的未遂部分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本案若涉及多年流产、代孕等复杂情节,更应逐笔核算、逐句分析,而非简单以“婚外情中取得财物”推定犯罪成立。
四、结语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并非“婚外情”这一道德议题,而是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度。从刑事报案处理私域纠纷,到投诉律师阻断辩护声音,呈现出一种以资源优势压制弱势方的路径。女子在押,失去的是人身自由和充分陈述的机会;律师被投诉,若处理不当,损害的将是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可能。
司法应当保持谦抑,能用民事途径解决的,不轻易动用刑事手段;应当保障辩护,程序存在争议的,应当书面说明、依法补正;应当接受监督,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公开宣判,更不等于拒绝向辩护人送达文书。法律确有牙齿,但牙齿应当指向伪造证据、虚假报案、违法限制辩护权、恶意投诉打击报复的行为,而非指向一个已经失去自由、连新任律师都未能获取判决书的年轻女子。
本案尚未终审,实体与程序问题均有待二审依法查明。公众期待的是,案件能在阳光下审清每一笔钱款、每一段录音、每一次送达,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备注:本文所涉“男方内幕交易、四处代孕、高参策划、恶意投诉、9月3日至9月4日程序争议”等内容,均源自张新年律师公开披露及律师前期陈述,属单方说法;是否属实应由投诉处理机关、检察机关及二审程序依法查明。公众号引用时请统一标注“据律师披露,待核实”,避免未审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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