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期,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案件审结,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驳回受让方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商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股权结合项目品牌投资模式,就股权转让协议主体识别、法定解除条件认定形成清晰裁判规则,对同类股权交易具备实务参考价值。俞强律师长期处理公司股权、投资类商事争议,熟悉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实务,能够结合合同文本、交易背景,梳理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商事权益。
案情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0%股权出让给受让方,转让对价35万元,受让方已足额支付款项。协议除股权过户、股东权利义务之外,还额外约定双方对公司旗下两个商业项目的运营、品牌、体验店开设、收益分配等事项。目标公司在协议落款处加盖印章。
后续双方就项目运营、商标、体验店开设、工商变更、资金管理等事项发生分歧。受让方认为转让方、目标公司存在多项违约,主张案涉协议解除,要求共同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驳回受让方全部诉请,受让方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性质如何认定,目标公司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方;
受让方主张法定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裁判要点
合同主体识别:案涉协议核心条款围绕股权份额、转让对价、工商变更、股东权利义务展开,属于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缔约双方为转让方与受让方,目标公司仅为股权标的公司,虽在协议落款盖章,但协议并未为其设定实体权利义务,不属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受让方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投资品牌项目的主观缔约目的,不能改变股权转让协议本身法律性质。
法定解除从严认定:法定解除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核心要件。
关于工商变更登记:现有证据显示转让方积极推进工商变更手续,庭审中亦表示随时可以办理变更,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消极行为,受让方取得股权的合同目的并未落空,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关于体验店开设、商标宣传瑕疵:即便项目履行层面存在瑕疵,该类履行瑕疵尚未达到致使股权转让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关于项目收益管理问题:若存在公司资金管理不合规情形,受让方可通过股东知情权、损害赔偿等公司法项下股东救济途径维权,不能直接选择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是实践中“股权+项目品牌投资”模式下的典型纠纷,很多投资人将投资重点放在公司旗下项目、品牌资源上,但交易文件形式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续极易产生法律关系混淆,本案裁判规则对股权交易各方有多项实务启示:
第一,厘清合同主体边界。股权转让本质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交易,目标公司一般不当然成为股权转让协议的义务主体。如果需要目标公司承担退款、担保、运营保障等义务,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为目标公司设置清晰、可执行的权利义务条款,不能仅以公司盖章即推定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严格把握股权转让法定解除门槛。商事审判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持审慎态度,仅有一般履行瑕疵,不足以触发法定解除。只有违约行为造成股权受让方根本无法取得股东身份、股权权利完全落空等情形,才可能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于项目运营、商标、门店经营等衍生义务,应当区分是股权转让主合同义务,还是项目合作层面义务,分别判断违约后果。
第三,区分股东不同救济路径。股权受让方取得股东地位之后,面对公司经营、财务、资金管理方面的争议,应当分层行使权利: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账簿,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通过股东会、股东之间协商处理,不应直接诉求解除股权转让、退回投资款。
第四,交易前做好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应当对目标公司商标、门店、特许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开展核查,将关注的品牌、门店、知识产权等核心诉求,清晰落实到合同文本,区分约定违约责任,明确违约后果,避免交易预期与合同文本脱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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