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中,经常出现二轮、三轮辩论,而重复性的二轮辩论通常被法官打断。很多刚起步的青年律师会因此陷入困惑:我的观点已经在第一轮辩论中讲明,第二轮我还能说什么?倘若第二轮不回应,则白白丧失精准表达己方观点的重要机会;倘若重复性回应,第二轮辩论就失去了意义。实际上,刑事庭审中的第二轮辩论,恰恰不是第一轮的“重播”,而是第一轮之后才真正展开的再交锋。
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辩论通常存在一个结构:在第一轮辩论中“各说各话”,。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可能只宣读结论而不展开理由,辩护人则全面亮出底牌;双方在罪与非罪、证据是否充分等实质问题上,第一轮未必形成真正的正面碰撞。而在第二轮辩论中,双方就可以就定罪量刑“针锋相对”,公诉人精准展开构罪的理由与指控的关键切入点,辩方则根据公诉人的焦点打击精准反馈。
在法庭辩论第一轮结束后,合议庭通常会作出如下引导:询问双方有无新意见或归纳争议焦点,双方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攻防。这就意味着,合议庭已经对双方的辩论内容有所了解,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正是将定罪量刑收束到尚未解决的分歧之上。因此,辩方的第二轮辩论意见的每一句话,都应该在精准定位于该焦点框架内。
实践中,合议庭通常询问双方是否还有新的意见,已经重复的不必重复。这一操作本人十分认可:辩方的观点并非通过反复陈述打动合议庭,而是在指控的关键节点精准打击。当二轮辩论意见重复一轮,二轮辩论则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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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二轮辩论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内容:
第一,回应一轮辩论中公诉意见埋下的伏笔。通常公诉人会在第一轮辩论中宣读起诉意见的结论,真正的论证会在第二轮中开展。当辩护人对其全面反击后,公诉人则会针对辩方辩护意见集中消解。此时,辩方重申观点毫无意义,应当识别并针对公诉人第二轮论证中新增的论据或论证角度,从新的层面作出回应。
第二,纠正公诉人对己方观点的“误解”。公诉人在第二轮答辩中复述辩护观点时,出现理解偏差并不罕见。如果辩护人不予更正,这种“误读”可能以“控方已作回应、辩方未再反驳”的印象进入合议庭的判断。第二轮是校正这种信息偏差的直接场合,但更正应当精确到对方误读了哪一句、己方的原意是什么,而不是借机把第一轮再讲一遍。
第三,补充第一轮因策略或疏漏未及展开的辩点。第一轮出于效率考量或战术安排,有意“留一手”的论点,第二轮是补出的最后窗口。但补漏必须与第一轮的整体结构保持衔接,不能变成另一篇独立的辩护词。有效的做法是:明确指出这是对第一轮某一部分的补充,并说明补充的触发点是对方第二轮的哪个具体主张或法庭归纳的哪个具体焦点。
第四,在量刑问题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博弈。刑事第二轮辩论在量刑领域的独特价值尤为突出。例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第二轮可能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公诉人若以“原量刑建议未考虑该情节”为由拒绝调整,辩护人可以当庭指出这一逻辑的实质后果:如果新情节对最终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等于否定被告人争取从宽情节的意义。
第五,抓住最后程序回流的机会。本人曾在某寻衅滋事案件中遇到公诉人在第二轮回应中援引尚未举证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但辩护人朱律师则提出要求回到法庭调查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这一做法有法律依据: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回溯至举证质证程序,因此,第二轮辩论可能是程序回流的最后节点:辩护人发现尚未接受法庭考验的证据、程序,应当在“过期”前及时提出。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并存的案件更能体现第二轮辩论的独特价值。当第一轮辩论中已经对两种辩护策略进行了分层处理,第二轮辩论更应保持清晰,在第一轮辩论已经确立的二元结构中,决定将重心调解为哪一层面。
如果公诉人第二轮集中攻击的是定罪逻辑,回应就应当收缩在定罪层面,用证据链的断裂、构成要件的不符合或合理怀疑的未排除来回应,而不是过早退入量刑。如果公诉人第二轮对定罪问题回应乏力,转而在量刑上施压,辩护人则可以一方面指出定罪问题并未因对方第二轮发言而得到修补,另一方面就量刑情节作精准回应。第二轮的价值不在于“两面都再说一遍”,而在于判断对方的第二轮火力实际落在哪一层,然后在那一层给出最集中的回击。
刑事庭审中有一个不能忽视的不成文规则:对方提出的观点,己方当庭未回应反驳,合议庭在第一印象中极有可能视为默认——这就决定了辩护人在第二轮辩论中应当对公诉意见“归类、逐条回应”。如果多数要点在庭前预判范围内,对应到早已准备的回应即可;如果出现未曾预设的观点,哪怕一时找不到充分的依据,也应当庭作出起码的法理回应,事后再以书面意见补充。回应的展开可以遵循一个简洁的三段结构:对方某观点不成立——己方对应立场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刑事定罪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第二轮反驳如果只停留在“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概括表述,而不指向具体证据、卷宗位置和具体内容,说服力会大打折扣。因此,对于律师而言,第二轮的回应不应停留在宏观层面的泛泛而谈,而是聚焦卷宗,精准否定。
第二轮的辩论至关重要,应当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第一,重复性辩论。许多人会将第一轮的重要意见反复表达,期待以重复引起重视,实际效果恰恰相反:法官通常会制止重复表达,而真正需要回应的具体争议反而被淹没。
第二,与法官辩论。第二轮中对法庭的归纳或引导有异议,应当以申请补充或说明的方式提出,而非将法官作为论辩对手。
第三,脱离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法官划定的“考点”,突破争议焦点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途径。如果第二轮的发言与合议庭归纳的焦点、对方实际提出的论点之间缺乏交织,再流畅的表达也只是自说自话。
总之,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实现:第一轮让合议庭知悉辩护立场和整体观点,第二轮让合议庭看见辩护立场经得起碰撞和交锋。唯有此,方不辜负法庭辩论的设置初衷和当事人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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