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存漏洞
员工把公司电商平台账号
绑上自己手机号
90万元货款悄悄进腰包
应承担什么责任?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A公司是一家跨境电商公司,李某于2018年入职该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在职期间,李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及职务便利,私下将两个公司注册的电商平台账号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之后用该账号销售A公司产品,将结算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所得全部用于个人花销,离职后注销上述账号。
经统计,李某侵占A公司钱款共计9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其银行账户部分资金,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公诉机关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法院最终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及退缴赃款退赔A公司。
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利用运营总监职务便利,将公司电商平台账号绑定个人手机号码并转移销售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提醒,电商数字化经营情景下,账号是企业的重要资产,资金流向是企业风控核心。电商企业若疏于对账号、资金流向管控,将埋下巨大隐患。对外经营账号的注册与绑定信息须由公司统一掌握,结算资金应直接进入对公账户,员工离职须及时收回账号权限并核查绑定信息。同时,应完善财务审批与资金流向监控,定期开展企业内部合规自查,常态化开展员工法律警示教育。企业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廉洁从业,不得利用岗位便利侵占企业资产,切莫因小失大,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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