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仍在工作,受伤之后,误工费应不应该赔?近日,晋源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60多岁的王某,平时仍在坚持工作,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天,王某在道路上被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及康复期间,王某无法再从事原有劳动,收入来源一度中断。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面对误工费,张某提出抗辩:“王某已经60多岁了,早就过了退休年龄,哪还有什么误工费?”
晋源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劳动、获取劳动收入。法定退休年龄,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制度问题,不等于对其劳动能力的否定,更不能据此推定老年人“没有收入损失”。第二,王某虽年过六旬,但其事故发生前一直实际从事劳动,具备劳动能力,且有稳定收入来源;因本次事故受伤,王某持续误工,收入确已实际减少。第三,误工费赔偿的,正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判断误工费应否支持,关键要看受害人是否存在因伤误工、收入减少的事实,而不是看年龄。据此,法院对王某的误工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超龄”不是拒赔的挡箭牌。像王某这样的老年劳动者,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他们或在田间劳作,或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务工,不少人还是家庭经济的重要支撑。一场事故,就可能让一个家庭的收入链条中断。“都到退休年龄了,哪还有误工费”——这是不少侵权人挂在嘴边的抗辩理由,但它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怎么算,看的是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从头到尾没有“年龄”这一项。
年满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损失。只要老年人确有劳动能力、确有收入来源,因伤误工导致收入实际减少,误工费就应当依法得到支持。这既是对老年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尊重,也是法律为老年人合法权益撑起的“保护伞”。记者 任蕾 常崇辉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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