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下午,同一个鱼塘的同一个排水口,两个人先后被水卷了进去,两个人都没上来。半年之后赔偿谈下来,一边是一百三十八万,一边是十万。
这是广东江门新会区罗坑镇的一处水产养殖场。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两点多,连着下了好几天暴雨,公司主要负责人欧阳某某担心四号鱼塘水位太高漫过塘埂,叫上几个人去排水。一同来的有做鱼贩的朋友陈某某,还有他手下的工人黄某某。
四号鱼塘的排水口隔着一张四方形铁网。几个人先后下水,用铁钩勾住网的两边,拿长铁管穿过绳子,打算把网抬起来。水位深、压力大,四个人合力才抬起。网一抬起来,排水口的水流立刻快了,黄某某先站不住被卷进下面的水管,紧接着陈某某和欧阳某某也被冲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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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鱼塘排水口(图源:网络)
剩下的那位同伴爬上塘埂往下游找人。后来只有受伤的黄某某从几十米外的八号鱼塘爬上岸,右手和头部都在流血。当天晚上九点半左右,在下游鱼塘找到了陈某某的遗体,十点四十五分左右,欧阳某某的遗体也被找到。
调查报告十月二十二日由新会区政府官网公布,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一百五十七万元。
赔偿是在五月下旬分几次落实的。五月二十一日,伤者黄某某与企业协商签了协议,一次性补偿九万;同一天,死者陈某某的家属也签了协议,企业一次性补偿十万。两天后,欧阳某某的赔偿落定:工伤赔付约一百一十三万,团体意外险约十万,人道主义补偿十五万,合计一百三十八万。
数字摆在一起,反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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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排水设施(图源:网络)
答案其实在调查报告里,只是藏得深。欧阳某某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走的是工伤这条法定通道;加上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和额外给的人道主义补偿,才凑出这么个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叠加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百一十三万跟法定口径对得上。
陈某某是外来帮忙的鱼贩,跟这家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他名下没有工伤保险,能适用的只有人身损害赔偿。这类赔偿如果存在法定标准,金额也不会是十万的量级——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最后是家属签了协议,拿了十万。
协商两个字,意味着赔偿标准可以商量,也意味着商量出来的数字可以不等于法定数字。
这里有一层容易被绕过去的关系。组织这次排水作业的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本人,帮忙的人是他的私人朋友。从法律上讲,叫人来帮忙是他个人的行为;从情理上讲,人是在替别的鱼塘排险时出的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外,关于无偿帮工的纠纷,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四条写着: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路本来是存在的,但走不走取决于家属。签了协议不代表没有别的可能——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还规定了行使期限。只是对一个刚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这些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是另一回事。
调查报告的另一半,讲的是这起事故本可以不发生。
直接原因写得很直接: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临时组织非本单位人员开展排水控险作业,作业期间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间接原因指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风险识别不全面,对"邻塘调水"这类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对"排水口梯度落差""吸力窦口"这些隐蔽风险点日常排查不够细,作业前也没有做风险评估和安全交底。
处罚建议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欧阳某某本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
被自己的鱼塘吞掉的老板,和被叫来帮忙的鱼贩,停在了同一份名单上,只是身后的算法完全不同。这两个数字的落差说到底不是钱的问题,是一个人有没有被写进那张劳动关系的名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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