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的人 · 朱世英案 · 之五
15个证人,为什么一个都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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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之空:那些没有走进法庭的人
本文仅依据公开旁听材料、辩护意见与现行法律、已生效公开判例整理,所涉案件事实均非司法机关认定结论,案件尚未宣判,不作有罪无罪预断,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前情提要:上一篇讲的是责任怎么分——一间会议室里人人上会、人人表决、人人留痕,出了事,追责却只落在最后签字的那一个身上。那一篇留下的问题是:凭什么认定是她一个人拍的板?答案藏在证人的嘴里。这一篇,就来看看这些证人。
01 十五个人,没有一个走进法庭
据旁听材料,朱世英案一审两次开庭:2026 年 9 月 28 日、10 月 16 日,第二次从下午一直开到晚上八点半。
法庭上该到的人都到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旁听席。唯独一类人始终没有出现——证人。
据辩护意见,本案共有十五名证人,全部是同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就是当年和朱世英坐在同一间会议室里、参与过那些业务决策的人。十五份书面证言在法庭上被逐一宣读;十五个作证的人,一个都没有站到证人席上。
决定一个人有没有罪的,是那些不在场的人的书面回忆;而唯一在场的被告人,没有机会当面问他们一句“你当时是这么说的吗”。
需要提前说清楚:证人不出庭,本身不等于案件有问题。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长期偏低,这是公开的司法现实,不是这一个案子的特殊现象。但也正因为它是普遍现象,它才值得被认真问一次——法律明明规定了出庭义务,为什么到了具体案件里,这条义务就落不了地?
02 法律其实给了三把钥匙
很多人以为证人出庭是“可以”,法律写的是“应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这一条里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有人对证言有异议。
本案辩护人对十五份证言全部提出异议——异议不仅存在,而且是全案的核心争点。
第二,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这些证言要证明的,恰恰是“决策是不是她一个人定的”这个定罪的关键环节。证言成立,“滥用”二字就有了着落;证言不成立,指控的行为基础就塌了。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
三个条件里,只有这一个是法院的裁量权——也是唯一的开关。
第一百八十八条接着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也就是说,法律不是没有牙齿。对拒不出庭的证人,法院可以强制到庭、可以训诫、可以拘留。这套手段在实践中用得极少——少到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
第一百九十条还有一句: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所以书面证言上法庭,本身有法律依据。但请注意这条的语境:宣读,是为了让控辩双方当庭发表意见、进行质证,而不是替代质证。
03 出庭是义务,不是选项
把这三条连起来看,逻辑很清楚:证人出庭是法定义务,不是证人的自愿行为,也不是法院可以随意省略的环节。
那么,一个案子里的十五名证人全都不到庭,只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这是第 187 条留给法院的裁量空间。但问题在于:当异议存在、证言又直接指向定罪核心,认定“没有必要”的理由是什么?据旁听材料,辩方多次申请证人出庭,庭审中并未见到对这一申请的说理。
第二种,通知了,人没来,也没有强制。第 188 条的强制手段在那里摆着,但没有启动。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被闲置了——不是因为不能,而是因为没有用。
第三种,根本没有通知。那么问题就回到第一种:为什么连通知都不发。
三种可能,责任主体不同,结果却相同:最了解事实的人,没有出现在唯一能让他们当面说清的地方。
这里要避免一种误读:不是说证人不出庭,案子就必然错。书面证言也是证据,法律允许它进入法庭。真正的问题是——当一份证言的形成过程无人检验,当它的作出者与案件结局存在利害关系,法庭凭什么相信它?
04 书面证言的三个问号
一份证人笔录,从形成到进入法庭,中间隔着好几道没人问过的问题。
问号一:它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本案的会议纪要,形成于 2019 年至 2023 年业务进行的过程中,白纸黑字,谁提议、谁附议、谁表决,都有记录。而这些证人的笔录,形成于 2025 年之后——亏损暴露、追责启动之后。一个是事前记录,一个是事后回忆。两者不一致时,哪一种更接近当时的真实意思?这不是一个需要高深法理的问题。
问号二:它是怎么问出来的?
笔录不是证人自己写的作文,是问答的记录。问什么、怎么问、有没有预设、有没有提示、有没有反复追问同一个方向,这些都决定了最后落在纸上的那几句话。而当这份笔录无法在法庭上被当面核对——不能问“你当时为什么这么说”“这句话是你自己想的还是别人提示的”——它的形成过程就成了一只黑箱。
问号三:作证的人,站在什么位置?
这是本案最要紧的一点。据旁听材料,这十五名证人,全部是当年共同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这笔业务如果被认定为犯罪,会上举手的人都有份;如果被认定为“主持人一个人独断”,其他人的责任就消失了。证言的走向,直接关系到证人自己的处境。
人可以在完全不撒谎的情况下,把记忆整理成对自己最安全的样子——这不是道德问题,是位置问题。
法律上把这叫利害关系证言,它的证明力天然要打折扣,更不能凌驾于形成在前的原始书证之上。而位置,本来是可以靠当庭对质来校准的。十五个人都不出现,这个校准的机会就一起消失了。
05 一个没有证人的法庭,能查明什么
法庭查明事实的基本方式是:证人到庭、控辩双方分别发问、法官观察、当庭对质。这套程序设计出来,就是为了对付记忆的偏差和立场的偏向。
如果证人都不来,庭审就退化成一场对书面材料的确认:公诉人宣读,辩护人发表意见,法官记录。所有的交锋都发生在纸面之间,而那些纸,是别人在另一个时间、另一个房间里写下的。
2016 年,两高三部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核心要求是四句话: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四个“在法庭”,前提是——人和证据都要在法庭上。
所以这一篇要问的,不是“法院为什么不通知证人到庭”这么简单。真正的问题是:当十五个最了解情况的人集体缺席,判决书最后那一句“经审理查明”,究竟是怎么查明的?
这个问题,判决书会给答案。而在答案到来之前,每个读过的人,大概都会想起自己单位那些开过的会、签过的字,以及那些将来可人席上的同事。
下回预告:之六《还在岗追债的人,怎么进了看守所?》——一个没有被留置、还在岗位上追债的人,是怎么一步步走进羁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道程序,为什么少有人用?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 年,两高三部);公开旁听材料与一审辩护意见(2026 年 9 月 28 日、10 月 16 日两次庭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定。
免责声明:文中涉及案件事实的部分,均来自公开旁听材料与辩护意见,非司法机关认定;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为一般性说明,不构成对本案的法律意见。案件尚未宣判,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 签字的人 · 朱世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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